2002年1月,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上市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2017年12月,证监会发布第17、18号公告,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告鼓励公司结合行业特点,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披露主要环境信息。2018年9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章节,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要求披露环境信息(E)、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S)以及公司治理相关信息(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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