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对ESG披露的推动

文章来源:金融界李沐之2020-03-13 11:05

2007 年 4 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鼓励企业自愿通过媒体、互联网或者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方式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证券监管部门对 ESG 披露的推动:
 
2002 年 1 月,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上市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8 年,上交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规定社会责任报告必须披露“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
 
同年,上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8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上交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以及金融类公司必须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对其他公司采取鼓励原则。
 
2017年12月,证监会正式颁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明确提出分层次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同时,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止污染的信息。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不少有待完善之处。
 
2018 年 9 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行了修订,增了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章节,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要求披露环境信息(E)、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S)以及公司治理相关信息(G)。
 
近年来,我国监管机构同样积极提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金投向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推动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以驱动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尤其是,2018年A股纳入MSCI将会给中国ESG投资带来新的发展契机:一方面,欧美ESG投资占总投资规模比例不断上升,因此预计未来将以一定比重随着外资进场而进入中国,从而影响国内ESG投资发展;另一方面,以MSCI为代表的ESG评价体系将较大程度补齐国内社会责任投资评价标准的短板,同时促进国内ESG投资力量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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