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编码 |
审批 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24080 | 税务总局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