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CDM项目的资金额外性准则,促进外资的有效利用。首先,应敦促发达国家严格执行COP有关CDM项目资金的相关政策,这是保证CDM项目资金额外性的前提条件;其次,应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将ODA以及公约资金机制以外的公共资金用于CDM项目活动,这是保证CDM项目资金额外性的前提,至少是用于CDM项目的公共资金应该是额外于目前已达到的0.7%GDP的ODA水平;最后,要求用于CDM项目的私人投资应高于一般商业项目的投资,以克服减排的增量成本,而不能是一般商业项目的“带帽”。
2.利用CDM项目的技术额外性准则,加速国际技术转移。首先,应要求CDM项目执行理事会制定一些减排潜力比较巨大的行业技术先进性标准,如火力发电行业等,以确保不同国家或地区同一类型CDM项目技术水平的整体一致性,同时,也可以避免一些技术相对而言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即使是发达国家已经淘汰的落后技术也可以产生一定的减排量的现象,这种规范CDM技术先进性标准有利于保证真正的减排技术通过CDM项目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其次,由于CDM项目是缔约方间的双边项目,CDM项目的技术额外性不仅要求发达国家政府通过CDM项目转移公有技术,也要求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鼓励私人 企业 为了获得CERs而转让一些通过正常商业途径无法转让或企业不愿转让的减排技术,这就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政府为了确保CDM项目的技术额外性,必须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并建立具体的机构,促进与CDM有关的技术转移活动,为这种先进技术的转移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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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促进可持续发展出发,加强CDM项目的科学评估。COP7通过的有关CDM的决定序言中,重申了东道缔约方有权确认某一CDM项目活动是否有助于实现本国的可持续发展,这是CDM的一项重大原则。因此,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判断CDM项目能否促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应结合可持续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可持续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对CDM项目是否有助于促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中国能源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等原则进行评估。具体来说,对能源领域的CDM项目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增加经济产出;增加有效能源供应总量;采用技术的先进性;减少局部环境污染;增加就业机会。评价的指标建议采用:产值/CERs;有效能/CERs;CERs/基准排放水平;污染物/CERs;就业人口/CERs。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4.加强组织机构和能力建设,做好参与CDM项目应对措施。参与CDM项目活动是近阶段中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 内容 。因此,有必要在CDM相关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能力建设以及备选项目评估等各个方面做好相应的准备。由于参与CDM项目的缔约方被要求指定一个CDM的国家主管机构,履行参与CDM项目活动缔约方政府的职责,为此,建议在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下,成立专门的CDM项目管理机构。考虑到一些缔约方政府已经就合作开展CDM项目进行了类似的招投标工作,这就要求国内有关部门做好CDM备选项目的评估工作,结合国内的结构调整和西部发展战略,尽快提出可供谈判人员选择的、具体的CDM项目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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