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在为附件一国家规定了减排义务的同时规定了三种灵活的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便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温室气体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因为温室效应具有全球性,世界任何地方增加了温室气体排放便会增加全球温室效应,减少了温室气体排放便会减缓全球温室效应,所以《京都议定书》规定允许各个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CDM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一种减排机制。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核证减排量,即CERs)可以用来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义务,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把这类项目称为CDM项目。由于发达国家在本国内的减排成本很高,而在发展中国家通过投资具有实际减排效果的项目,即可以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硬性减排指标,还可以节省成本,减少投入。所以,发达国家更愿意在发展中国家通过实施CDM项目来履行自己的减排义务。CDM规定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有以下六种: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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