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项目合格性的基本准则
鉴于CDM具有如下双重性, 必须满足如下合格性准则: 两类国家间
碳减排义务指标合作的政府行为, 和 企业间项目
碳减排量额度交易的市场行为, 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自愿参加, 项目须经各自政府批准 应符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CDM的双重目的, 应带来实际的,可测量的具有长期环境效益的GHG减排, 减排额外性: CDM项目活动的减排量相对于无该项目时东 道国的任何减排而言是额外的, 确保减排环境效益的完整性 应符合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的一系列
方法学问题的指南, 经核准的减排量CERs应符合特定的规则,标准与程序, 应 接受独立审计和核实, 确保准确性,透明性,保守性和可追 究的责任, CDM项目活动的减排量应按有关条款规定从发展中国家东 道国向发达国家参加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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