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备案事项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
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二)条件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时限
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提交资料
1.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O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6.《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7.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五、受理机关
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