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建议
鉴于对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SWOT分析及难点分析和全球层面上CDM的运作管理与执行机构设计框架参考,我对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6.1积极开展CDM 研究
CDM作为一种国际环境与经济合作模式,属于新生事物。CDM 的运作涉及复杂的环境、经济、管理、技术、法律等问题,为了实现CDM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对该机制进行多学科、多层次的研究。近两年德国、瑞士、荷兰、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环境署等国际机构与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等合作,在电力、钢铁、化工、交通等行业开展了实施CDM 的可行性研究和能力建设项目。总体来看,国内有关的研究成果还较少,需要对CDM 的运行机制、我国实施CDM项目面临的问题、CDM 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开展研究,为我国制定有关政策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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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制定CDM项目管理制度
为了实现通过CDM项目促进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国应根据《京都议定书》和《马拉喀什共识》以及其他缔约方
会议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CDM项目的原则和审批标准与程序。有关管理标准和程序应科学、公开、透明,既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又避免给项目参加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根据规定,自2000年开始的清洁发展项目所获得的CER即可用于履行附件一缔约方排放控制义务的需要。尽早制定我国相关管理规定,有利于我国CDM项目的及时启动,抓住利用外资促进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机遇。
6.3搞好国内CDM机构建设
6.3.1要确定我国的CDM 指定国家管理机构
我国于1990年成立了由l3个部委参加的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气象局。1998年机构改革后,该机构更名为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由外交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等l3部委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地区经济发展司。应根据规定明确我国CDM 主管机构,并向CDM 执行理事会做出通报,便于国内有关CDM工作的推进和国际合作的开展。我国的CDM 主管机关,要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后负责领导全国CDM 利用工作并审批具体CDM 项目。由于CDM项目涉及环境、技术、经济、法律等多个领域,需要有一批相关领域的
专家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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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根据《马拉喀什共识》建设一批有资格的指定运营实体
指定运营实体在CDM项目运行中担负着审定项目设计文件、对经监测实现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进行核查和核证等重要职责。指定运营实体由CDM执行理事会认可、缔约方会议指定。2002年8月1~3日召开的执行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开始受理运营实体的申请。国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应积极向执行理事会提出申请。
6.3.3加强为CDM 项目服务的中介组织的建设
CDM项目的设立和运行,离不开有关的咨询、
会计、法律、经纪等中介机构的参与。加强相关中介机构的能力建设,一方面为CDM的顺利运行提供必要支持,另一方面为这些机构拓展市场创造机会。CDM作为控制温气排放的灵活机制,将是一种长期的制度安排,其蕴含的商机不容忽视。
6.4向产业界做好CDM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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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绝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CDM是一个陌生的概念。CDM项目的外国投资将主要来源于发达国家目前或将来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任务的企业,这些企业通过在中国投资CDM项目,降低本企业履行排放控制义务的成本。其他的金融或商业机构也会投资于CDM项目,这些机构虽然本身没有控制温气排放的义务,但期望从国际温气排放交易中获利。绝大多数CDM项目都将通过与国内企业进行商业合作的方式进行。CDM项目的成功运作,不仅会产生国际国内环境效益,而且能为项目参与方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CDM产生的CER的市场价值将提升项目在经济和财务方面的可行性,拓宽国际经济合作的互利基础。加强对CDM的宣传推广,让企业界增加对CDM 的了解,有助于有关企业拓宽思路,增加利用外资的渠道,引进有利于环境的先进技术,为保护环境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6.5构建我国CDM项目运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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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政府层面上的管理构架
以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为CDM政府层面的基本架构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是我国CDM项目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项目办公室”。协调小组成员由国家计委、外交部、国家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气象局、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局等部门组成。组长单位由国家计委担任,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单位。主要负责CDM问题国家政策和外交谈判对策的确定;指导项目办公室制定CDM项目活动的模式、规则和程序;指定和授权独立经营实体对CDM项目活动进行独立审计、核实和证明;审查、批准CDM项目;代表政府签订CDM项目合作协议;协调小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和协商议事的方式履行上述职责。
项目办公室在协调小组的指导和授权下,对协调小组指定的经营实体和CDM项目活动进行监督;执行协调小组通过的CDM项目活动的决定和决策;监督、协调和促进CDM项目的执行;对CDM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向协调小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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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项目层面上的管理机构
在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指定和授权下,建立国家CDM项目活动经营实体——CDM项目活动管理中心。其职责是负责CDM项目的选择、评估;项目的实施与监测;在项目办公室的监督下对CDM项日进行独立的审计、核实与认证工作,在完成审计和核查工作后对CDM项目活动做出证明,并将证明结果向项目办公室报告。CDM项目管理中心,作为委托授权机构向上对政府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向下直接面对CDM研究、咨询机构和CDM项目实施实体。
6.5.3机制研究层面上的组织与管理
国家CDM项目活动管理中心下设若干个CDM研究和咨询机构负责研究CDM的运行机制、基准线、项目财务及经济评价方法、区域环境效益评价方法、合理的受益方式、经证明的减排量CERs的转让成本、国家和企业效益统一的结合点、CDM项目潜力及优先领域的确定及最佳的资金流向等问题。建立CDM信息和技术清单数据库。在为国家进行CDM问题决策服务的同时,为企业实施CDM项目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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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实施CDM项目的公有/私有实体
在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及其项目办公室的管理和CDM管理中心的监督下实施CDM项目,保证CDM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是实际的、可测量的、长期的和额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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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结论
总之,中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如何适应国际潮流,寻找与发达国家不同的发展模式,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和现实的课题。CDM机制无疑为发展中国家引进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提供了一个机会。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研究咨询机构应利用好这个机会,使之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由于全球碳平衡和碳贸易问题已经提到国际商议的日程上,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促进可持续发展将成为中国的一个重要机遇。在CDM背景下,各国政府既需要减少能二氧化碳排放的技术,又需要能增加二氧化碳吸收的产业,早日参与CDM 将有助于我国吸收大量的外国投资和国外先进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技术向中国转让,同时,有助于我国增加二氧化碳吸收产业的形成。在二氧化碳的衡中,森林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森林特别是人工林在二氧化碳吸收和固定方面功能显著,我国是人工林培育大国,人工林面积居世界之首,在碳吸收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力。在碳贸易成为事实的情况下,只我们正确面对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合理的科学的手段,使森林在现有的社会、生态、经济三大效益之外,我们还可以从碳贸易中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这不仅可以激活各部门内部的生产机能,而且可以导致部门外资金的大量导入,从而使CDM成为我国一个崭新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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