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产生背景
CDM的雏型见于“京都
会议”之前巴西政府提交的《关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议定书的要点提案》(习称《巴西案文》)。《巴西案文》的核心内容是:根据《公约》各缔约方负有“共同但又有区别的减排责任”原则以及国际公认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一项“清洁发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oundation);基金将来自对温室气体超排负有现实责任与历史责任的国家;基金将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减排活动。与CDF基金对超排国家具有惩戒性质相比,CDM对超排国家具有一定的奖赏或报偿性质,这是因为超排国家可以将CDM项目产生的“
碳减排量”(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以下简称CER)计入自己减排承诺;同时,CDF对于超排国家来说,纯粹是支付性的,而CDM项目对于超排国家来说则有可能变为赢得性的,前提是允许它对CER进商业经营。这使得CDM变得更具实际操作性。应该一提的是,CDM与
排污权交易是不一样的,它并不存在
排污权交易事先确定的总排污量和排污指标的分配。而只是根据项目对
碳减排的贡献,相应抵减项目投资者的减排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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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清洁发展机制就是发达国家在国内不能完成减排目标时,其不足的部分可以通过对发展中国家资金援助的形式,共同实施有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减排项目获得经过核实的减排量加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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