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的巨大商机
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与非附件1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下称“CO2”)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
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最终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协议》的目标。其他两种温室气体减排灵活机制分别是“联合
履约机制(JI)”和“排放交易机制(ET)”,因其主要涉及发达国家间的合作,和中国企业没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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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CDM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项目或者吸收CO2的造林项目。CDM下获得的减排单位是“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 (CERs,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据报道,发达国家为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在2008~2012年的5年时间里,每年将需要通过CDM项目购买约2亿~4亿吨CO2当量的温室气体。这将需要开展大量的CDM项目才能够满足需要。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中国将可以提供世界清洁发展机制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约合1亿-2亿吨CO2当量的温室气体。这也将给中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
清华大学清洁发展机制研究小组的研究表明,预计2005年CDM项目将会使得外国投资净增加19.646亿元人民币,而2010年将达到39.442亿元人民币。
来自清华大学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研究的资料和国家发改委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备选项目清单显示,仅仅从2002至2005年来看,就将约有 77.348亿元人民币(约9.319亿美元)的资金被投入到中国四个CDM项目发展中,这四个项目分别为2003年年初开工的小孤山水电站、2004年开工的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预计2005年10月投入运行的吉林洮南49.3MW风电场项目和预计2005年12月开工的云南大梁子水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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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中国之路
从2002年起,CDM项目就已经进入中国。
2002年下半年,荷兰政府和中国政府就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签署合同,合同规定CERs的支付
价格定为5.4欧元/吨 CO2,而该CDM项目年平均CO2减排量约为54000吨,减排量入期为10年。投资该项目的中国企业获得了总计约人民币2.7亿元(合2700万欧元)的收益保证。
对于小孤山水电站(XHP)项目来说,项目投资者是世界银行的
试点碳基金(PCF)。该项目的总CO2减排量信用额为3723000吨,CERs约为4美元/吨CO2。因此该项目中方投资公司小孤山水电公司将会得到将近1500万美元投资。
此外,由中国国家林业局与意大利环境国土资源部根据CDM造林再造林
碳汇项目相关规定签署的“中国东北部敖汉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项目”近期将正式实施。今后5年时间内,双方投资153万美元,在我国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荒沙地造林300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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