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安排
根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或其它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幷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的公司,可以在香港特区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项目必须符合《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
会议的决定,亦不能使中国或香港特区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
提出在香港特区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时,项目实施机构须提交的文件包括:
1.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函
2.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
3.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
4. 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含根据香港特区法律规定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准书复印件,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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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
专家评审,
专家审评合格的项目将获提交审核理事会审核。当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香港特区境内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时,香港环保署将派代表参与该理事会的有关工作。
如果在香港特区境内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报批时还没有找到国外买方,没法提供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
价格,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转入国家账户,并必须注明在该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机构经香港环保署通知中央政府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后,可从国家账户中转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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