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发电CDM项目开发中应注意的问题
垃圾焚烧发电CDM项目开发有其特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开发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一些方面的问题:
3.1 开发模式和交易模式
CDM的开发模式有单边模式、双边模式、多边模式等。目前国际上对单边模式存在较大争议,国家发改委在审批此类项目时也比较谨慎,垃圾焚烧发电业主在开发CDM时应特别注意。双边和多边模式下,业主与买家可以共同分担CDM的开发成本和开发风险,项目开发成功后各取所需,体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应成为CDM开发的首选模式。此外为保证交易的长期稳定性和降低风险,垃圾焚烧发电业主应优先选择发达国家的企业或政府直接用于履行自己减排义务的购买行为;对于基金和投资机构用于二级市场交易的购买行为则应降低优先级别,如果选择中间商,也应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机构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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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方法学选择
垃圾焚烧发电开发成CDM后产生的可出售获得收益的减排量(CERs)既不是实物商品,也不是技术商品,而是一种信用商品。为了使CERs的计算有法可依,有据可查,EB制定了严谨的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EB第三十一次
会议批准了源于中国天津贯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垃圾焚烧发电方法学,将其归为AM0025-Avoided emissions from organic waste through alternative waste treatment processes(改变废弃物处理方式而避免有机废弃物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垃圾焚烧发电方法学由清华大学全球气候变化研究所、Energy Systems International和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联合编制,内容包括方法学适用条件、基准线方案、额外性证明、项目边界、泄漏、监测计划等。它是DOE审定垃圾焚烧发电CDM项目合格性的主要依据,业主以及相关咨询机构应熟读方法学,在项目识别、设计以及监测时严格按照方法学的要求,不能存侥幸心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开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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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额外性证明
为了证明CDM项目的减排量是额外于基准线情形,EB提供了额外性论证评价工具方法。方法从替代方案、投资分析、障碍分析、普及性分析以及注册后的影响等几方面来论证和评价额外性。
与垃圾填埋场填埋气收集处理这类CDM项目不同的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立项本意在于处理垃圾,CDM只是“副产品”,因此对于新建垃圾焚烧项目来说,在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就应综合考虑CDM因素,从而避免可研通过后申请CDM时,额外性证明与可研报告发生“撞车”现象,即:可研报告没有考虑CDM时得出结论项目经济、技术可行,而额外性证明则得出结论没有CDM,项目无法实施。对于已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主则应与咨询方一起分析项目的实际情况,寻找额外性存在的空间。从项目运行环境、相关政策变化等说明项目运行后出现额外性特征。例如以前项目产生的发电量可能政府采取鼓励措施,实行优先上网,优惠上网电价,现采取竞价上网等。对于额外性证明的投资分析、障碍分析等五个方面,论证时不一定要求面面俱到,结合项目实际,遵循“保守、透明”原则,详细有据分析其中几方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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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项目操作方式
一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要成功开发成CDM项目必须完成一套复杂的开发、申报与核实程序,包括寻找潜在的买家并签署买方意向函,项目设计文件的制作与申报,与相关机构的联系并与审定机构、核查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减排收益对项目融资的影响评估,减排收入的税收减免等问题。因此,为了从这些冗繁的程序中解脱处理,更好地专注于垃圾焚烧发电运营业务本身,垃圾焚烧发电业主在开发CDM项目时聘请咨询公司为其服务就显得十分必要。
咨询公司可协助业主完成各种必要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各种专业的商务谈判,以及开展各种复杂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以使业主节省时间和精力,保证项目按照计划投入运行。
对于业主来说,由于CDM是一种国际合作机制,买方一般为发达国家的企业和机构,业主在与他们合作过程中应克服畏难、恐惧心理,此外业主自身加强外语能力和CDM能力建设也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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