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
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提出的《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一种灵活
履约机制。
《京都议定书》在 1997 年 12 月正式通过。《京都议定书》为 38 个工业化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排义务。即这38个工业化国家在 2008 年至 2012 年的承诺期内,把他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 1990 年排放水平平均大约降低5.2%。 限排的目标覆盖6种主要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以及六氟化碳(SF6)。
《京都议定书》还允许这些国家自由组合选取这6种温室气体构划它们的国家减排策略,包括一些土地利用变化和森林活动项目,诸如森林采伐和再造林等排放或者从大气中吸收二氧化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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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个合作机制,合作机制的设计目的在于帮助工业化国家(附件Ⅰ国家)通过在其他国家而不是本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减排量,从而降低附件Ⅰ国家实现其排放目标的成本。
国际排放贸易:允许附件Ⅰ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排放配额单位”)。
联合履行机制:允许附件Ⅰ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Ⅰ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CERs)。
这些合作机制给予了附件Ⅰ国家及其私人经济实体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只要减排成本最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选择机会,这些产生的减排量可以用于抵减投资方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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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合作机制借助于减排项目的全球配置机理能够刺激国际投资,并为全世界各个国家实现“更清洁”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施手段。尤其是清洁发展机制,其目的在于通过促进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机构以及商业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友好投资从而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
CDM提供了一个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南北合作的良好机会。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成本最有效的方式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相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目前国际上
碳交易市场非常活跃,交易方式在不断的发展,
价格变动也很快。对于国际买家的选择主要是
价格的选择,减排额售价过低,在报国家发改委的时候不容易得到批准,而且项目效益也受到影响。当前活跃于国际CDM市场的主要买家包括世界银行
碳基金、欧盟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的
碳基金、日本、加拿大的企业、欧洲能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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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
碳排放交易中心,如欧盟二氧化
碳排放量交易体系(EU ETS)、欧洲气候交易所(ECX)、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甚至出现了排放权证券化的衍生金融工具,如EU ETS的EUA期货。
这些交易中心的出现,促进了碳排放交易的发展,为碳排放交易提供了更为透明的信息披露渠道,同时,也使发达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了碳排放交易价格的话语权。而作为碳排放权的重要供方,中国目前还没有类似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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