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联合国框架公约(UNFCCC)巴黎协定第6.4条监督机构发布一条关于A6.4机制第五次会议征求意见稿-“2023年征求意见-第6.4条监督机构第五次会议附加说明的议程和相关附件所列问题”,该征求意见稿《Removal activities under the Article 6.4 mechanism》引起了国际研究机构和从事CCS/CCUS行业公司和相关专家的一场激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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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第6条为各国政府提供了灵活性,使其可以在实施国家自主贡献方面开展自愿合作,其中第6条第2款(Article 6.2)与第6条第4款(Article 6.4)的规定对未来国际碳市场的影响最令人关注。A6.2允许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相互交易减排量和排放许可指标或其他类型(以非温室气体指标衡量、装机容量等)的减排成果——国际转移减排成果 (ITMO)。A6.4将创建一个由联合国直接监督的全球碳市场机制,减排项目可以在得到东道国主管机构批准和第三方机构审定后向监管机构(第6.4条机制监督委员会)申请注册,在根据要求运行后申请获得监管机构签发的减排量——A6.4ER(Mitigation Contribution A6.4ERs),可以由国家、机构甚至个人购买。《巴黎协定》对转让后的减排量做了有关规定,以ITMOs为例,该ITMOs交易后将不再计入转让国的NDC,而是计入买入国的NDC以实现减排目标,由于A6.4ERs 属于 ITMOs 的定义范畴,因此 A6.4ERs 单位的转移需使用复式记账工具相应调整(CAs)。COP27在A6.4ERs基础上增加了无东道国授权不可计入买入国NDC,但可作为东道国国家减缓活动的减缓贡献A6.4ERs。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此次发布的该征求意见稿(A6.4-SB005-AA-A09 )最引人注目的是将碳移除活动(Removal Activities)分成了工程为基础的活动(Engineering-based activities)和土地为基础的活动(Land-based activities),并认为工程碳移除不满足纳入Article 6.4机制的资格,认为基于工程的清除活动在技术和经济上尤其是在规模上都未经证实,并造成未知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目前这些活动的清除量相当于每年0.01 MtCO2,相较于土地利用为基础的清除活动每年清除2000 MtCO2来说量非常的小。并且,这些活动无助于可持续发展,不适合在发展中国家实施,也无助于降低全球缓解成本,因此不符合第6.4条机制的任何目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此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立马在业界引起一片哗然。因为该征求意见稿定义的工程基础碳移除包括1.空气直接捕捉封存和利用项目;2.增强岩石风化项目;3.海洋碱化;4.海洋施肥。一下子把当下非常热门的二氧化碳捕捉封存与利用CCS/CCUS项目包括BECCS、地质固碳、海洋碳封存等全部纳入进来。说实话,作者看到征求意见稿中的这番描述也着实被震惊到了,直接买了两杯Starbucks给自己压了压惊,然后一口气把剩下的意见稿读了一遍。然后,坐等行业意见。
该意见稿5月17日公布,5月18日至25日一周的时间监督机构应在会议前收取包括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公众对会议文件的意见。直到5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节点,该征求意见稿共收集到了104条来自世界各地研究人员、企业、机构团体组织等利益相关方的回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拾余迫切想知道全世界的利益相关方对A6.4 Supervisory Body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反应,因此对这104条回复意见逐一进行了阅读。让拾余感到高兴的是全球104条回复意见中有92份均对A6.4 SB征求意见稿关于工程碳移除的表述明确表达了震惊或反对,回复包含温和的建议还是有理有据的反驳或者是言辞激烈批判,有些回复信函不但对“工程碳移除”的资格有效性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并对Supervisory Body关于“工程基碳移除”和“土地基碳移除”的划分表达了不满,可谓骂声一片;另外有9份回复意见主要涉及了该征求意见稿中的其它议题如“discount rate”、“tonne-year crediting”的思考等,只有2家表达了对征求意见稿工程碳移除描述的支持甚至是连土地利用为基础的碳信用机制都表示了反对;另有1家为自己公司作了个广告之外并未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任何意见回复(以上仅是拾余快速阅读利益相关方意见回复之后的个人总结,具体结论以UNFCCC官方公布为准)。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拾余认为该征求意见稿将工程基碳移除项目列为不具有纳入A 6.4 碳机制资格的意见与IPCC的第六次评估报告的结论不符合。人类如果要在本世纪中叶控制全球变暖在2℃或1.5℃以内直接碳移除项目是必不可少的选项,至少10亿吨级别的碳移除项目来抵消不可避免的如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和农业生产排放等是不可或缺的。通过对征求意见稿的通读,作者感觉后续章节所提到的关于碳移除永久性和可验证性的描述甚至工程碳移除相较于传统碳移除项目(土地利用及林业项目)甚至更具有优势。当然其对于当前工程碳移除项目的技术发展处于早期阶段的规模和经济性的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这一切都是基于全球气候变化对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危害理论描述的成立。如果气候变化影响人类生存繁衍,此项关于经济性的考虑将是次要的。除了“食色”,这个世界有几个其他经济技术活动在最初就被认为是必要的呢?作者将继续关注待6月5日结束的A6.4 Supervisory Body第五次会议关于此事讨论的进展,但愿对于全世界各个地方广泛兴起的碳移除项目,这仅仅是个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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