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申请重启:顺势而为,谋定而后动

文章来源:赛迪王舒娅2024-02-02 13:49

谋定而后动:重启CCER申请仍需完善“三个机制”

 
完善CCER备案管理机制。2017年CCER项目备案暂缓的主要原因之一是CCER交易量过小,以2016年履约期为例,截止年底审定项目已产生超过5000万吨减排量,但用于抵消的CCER数量不足800万吨,大部分CCER出现积压现象。在双碳目标明确释放利好信号的情况下,重启CCER项目备案极有可能带来新一轮“建设潮”,扰乱配额市场价格,对碳交易的减排成效造成负面影响。因此CCER项目备案必须在配套更加具体和严格的总量控制、项目类型、项目审定、减排量核证等方面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重启,做到CCER项目的“宁缺毋滥”。
 
完善CCER交易机制。一是将CCER交易纳入全国碳市场。当前存量CCER的交易仅在各碳交易试点市场开放,未来开启CCER增量备案后,建议将其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无权对CCER的交易、核销等行为进行限制或收为己有。二是建立公开透明的交易机制。当前我国碳交易试点市场的CCER大宗交易以协议交易方式为主,CCER成交价格与成交量不完全透明,存在市场失灵的风险。只有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才能保证碳交易市场的健康良性运行。三是适时引入碳金融产品。在全国碳市场保持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适时引入碳期货、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碳排放权质押等碳金融产品,拓展CCER项目市场化融资渠道,切实发挥市场手段的调节作用。
 
完善与其他工具的协同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并非我国鼓励低碳减排的唯一政策工具,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绿色电力证书认购交易等也在同时积极推进。由于暂时缺乏绿电交易与碳交易相衔接的机制与政策,建设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企业凭借同一项目理论上可获得CCER交易与绿电交易“双重收益”,相应的,消费者将承担来自电力市场和碳市场的双重成本转嫁。事实上,在CDM项目开发时期就存在相当数量的“项目多用”的实例。为使绿电、绿证、碳配额、CCER等政策工具合理共存并最大程度发挥减排降碳效应,应明确不同政策工具支持项目之间的差异,合理设定不同工具间的转化机制,做好各类市场之间的深度融合和合理衔接,从而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作用和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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