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自愿减排为什么受强制性法律责任约束
答:鼓励自愿减排,但需确保机制精准
法律责任是《办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因为自愿减排交易,自愿体现在开展的项目和交易上,但是一旦做了,在接受监督管理、承担法律责任上就不是自愿的问题了,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这个办法中规定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交易主体,乃至各级管理部门,包括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就违反了这个《办法》。一旦有违反这个《办法》规定的,就要采取措施。而措施是有多样化的,包括行政处罚,比如批评、警告,严重一些的项目可能会被注销,撤销对于它的减排量的登记,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措施,包括罚款。限于一个部门规章的性质,罚款的数额比较小,最多也就20万元——当然罚款不是主要的措施。
去年10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通知,由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承担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等工作,由
北京绿色交易所提供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这个通知明确,在2017年3月以前已经备案的CCER项目,可以在2024年底以前用于全国碳市场抵销
碳排放配额的清缴。2024年底是最后使用的时限,2025年以后,只能按照这个办法产生自愿减排量。2025年之前,则会新的CCER和旧的CCER并存。
新京报零碳研究院研究员 白华兵 编辑 陈莉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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