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间的关系
此次CCER相关政策的重磅发布与今年8月3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绿证覆盖项目相关规定的时间相隔不远,我国包括CCER和绿电绿证在内的各个机制间相互关系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首先,CCER和绿电绿证定义存在本质不同。CCER又称中国核证减排量,根据《管理办法》,参与自愿减排的减排量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进行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CCER。绿电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特殊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鉴于此,CCER关注的是项目具有充分额外性,从而确保减排的真实价值,适用于企业全部范围的减排,可应用于全国
碳市场;绿电绿证是从可再生能源利用角度出发,只考虑项目的零碳属性,根据生态环境部2023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对于控排企业,绿电暂不能在核算端进行电力碳排放扣减。因此,在应用方面,绿电或绿证目前应用更多的是在非控排企业完成碳达峰或碳中和的目标上;CCER则是从
碳市场履约端进行抵消,主要针对的是控排企业。
CCER和绿电绿证的具体区别如下表所示:
表2 | CCER与绿电绿证的比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其次,需要明确我国CCER和绿电绿证的定位。对于额外性较强,且争议较小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经济收益尚可的情况下,可考虑申请CCER;对于现阶段不具备额外性或争议较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考虑申请绿电绿证。根据目前的核算要求,控排企业仅可采购和使用CCER或配额进行履约;而非控排企业可使用绿电绿证或CCER实现减排,满足相关方需求。
控排企业使用绿电绿证的碳排放核算要求进行了颠覆性的改变,这也将对绿电绿证的交易产生极大的冲击。这主要是由于绿电绿证在发电侧已经参与了电网排放因子的核算,此举旨在避免企业排放的重复计算问题。而对于碳市场和电力市场、CCER和绿电绿证的衔接问题,未来仍有待观察。
结语
综上所述,CCER新管理办法和新方法学的发布标志着CCER在减排方面的作用更进一步。在新政策的影响下,更多高质量的减排量将得到签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托路径更加明确。尽管在这一过程中,各绿色减排机制间或出现某些冲击和震荡,但这些冲击和震荡对于我国整体绿色机制的构建的促进作用终将体现。
*本文作者 | 马晓青 武博文 邢颖 刘思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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