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项目减排量需在五年之内申请登记
《办法》表示,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符合保守性原则。
保守性,指的是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或者核查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应当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过高计算。
此外,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还需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且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
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
宋雨彤表示,项目需要先进行审定,即这在生态环境部认可的CCER项目库里,然后项目需要再定期核查,核查项目真实的减排量情况并签发。“不可以再往前追溯,早期项目可能会追溯更早之前产生的减排量。”
虽然《办法》提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但根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新
交易系统与旧系统隔离,旧有CCER存量在老系统里进行消化,而新系统服务于新管理办法和新方法学下的CCER新量。
一位熟悉CCER市场的业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从刚发布的管理办法相关表述以及之前新旧系统隔离的安排可以看出,主管部门加速旧有CCER消化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显,未来不排除会有更明确的政策发布,比如宣布旧有CCER从明年起不能用于
履约抵销;另外,随着政策推进新的CCER不断上市,人们“喜新厌旧”普遍心态对旧有CCER的消化也会越发不利,所以今年大概率是旧有CCER最后的“疯狂”。
在减排量的使用上,《办法》规定,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抵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大型活动
碳中和、抵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等用途的,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鼓励参与主体为了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办法》还提到,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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