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7日,万众期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3年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原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6月13日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012年暂行办法)随之废止。2021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出台施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21年试行办法)。全国
碳市场建设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CCER第四季度启动交易已是板上钉钉。相较于2021年试行办法和2012年暂行办法,2023年意见稿内容更加详实,字数7445个,几乎是前两者字数之和。2023年意见稿势必在意见征集后修订,但释放出的四大“越”字趋势不会改变。
一是监管越来越规范
2021年试行办法和2012年暂行办法均只有一家主管部门,分别是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试行办法涉及生态环境部门内部三级主管,分别是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023年意见稿引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共同对从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活动的机构及其审定与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准入由在主管部门(2017年前为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改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进行从业资质行政审批。
将在项目质量控制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专业监管,碳市场由此进入专业化分类监管阶段,这有利于市场朝着更加规范化方向发展,但增加了部委之间的协调沟通成本。不难推测,当未来金融机构进场时,金融监管部门也将会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是透明度越来越高
2012年暂行办法没有涉及监督内容。2021年试行办法虽然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但更多内容是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
2023年意见稿非常重视公众监督,涉及
方法学遴选、项目公示、减排量公示和减排量交易等方方面面。生态环境部在组织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方法学过程中,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项目业主申请项目登记前,要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项目材料。项目业主申请减排量登记前,要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同时明确提出接受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同时要为举报人保密。
三是行政效率越来越高
2012年暂行办法规定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和减排量备案都需要经过
专家技术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两个阶段。
专家技术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审查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0个工作日。
2023年意见稿指出项目审定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均由国家注册登记机构(即国家气候战略中心)负责审核,要求在10个工作日完成。行政效率显著提高。节省出来的20个工作日留给公示时间。登记审核和公示时间累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相比之前时间缩短了一倍。
行政效率提高并不意味着项目开发时间能够立即缩短。将审定与核查机构责任压实,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责任甚至高于项目业主。这将会导致审定与核查机构变得更加谨慎、严格,从而延长CCER重启初期审定与核查时间。从长远来看,随着审定与核查机构经验积累、流程理顺,项目总体开发时间将会大大缩短。
四是惩罚力度越来越大
2012年暂行办法没有惩罚措施。2021年试行办法惩罚对象完全针对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欠缴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2023年意见稿分摊受罚责任,并且提高了处罚额度。处罚对象包括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以及交易主体。项目业主因弄虚作假,按照虚假部分进行等量注销,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按要求等量注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审定与核查机构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未按审定与核查基本规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交易主体违反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审定与核查机构受罚额度最高。
在国内,碳市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碳市场是中国双碳政策的方向标。2023年意见稿四大“越”趋势表明:中国政府推动碳市场的力度、实现双碳目标的决心只会越来越强。排放主体们(哪怕是非高碳类的低碳企业)要敲响警钟,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要未雨绸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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