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有两项重要的时间要求,一是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该日期为《暂行办法》印发实施的时间,标志着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正式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建立是为了鼓励减排项目的发展,只有在该日期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才可能是考虑了自愿减排交易的政策激励,在此之前建设的项目未考虑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影响,不具有自愿减排项目所必须的额外性。二是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作出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
碳中和的重大宣示,碳达峰
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以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根本目的,应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后产生的减排量。同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减排量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核证,为确保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规定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可以向前回溯5年,该时间既能够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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