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市场有交易基础
CCER是后清洁发展机制(
CDM)时代的产物。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的《京都议定书》设置了3种
碳交易机制,其中一种叫
CDM。《京都议定书》为签约的发达国家设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在CDM机制下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开发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并用该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来履行减排义务。当然,CDM机制从项目注册到最后减排量签发流程非常复杂,最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组织执行理事会(EB)签发的经核证的减排(CERs)是一种可用作交易和
履约的碳资产。
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后,CDM机制无法延续。为继续鼓励开发自愿减排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6月13日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启动CCER市场。
CCER市场启动后,由于缺乏有法定强制减排义务的购买者,随着CCER项目的不断增多,CCER市场出现了供远大于需的问题。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3月14日发布公告,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为由,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备案申请。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实施强制碳排放配额制度,当碳排放量超过政府所分配的额度时,这些企业需要在碳市场上购买等量的配额进行履约。《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后,市场上出现了对CCER有购买需求的强制减排义务者,使CCER
价格大幅上涨,重启CCER市场有了交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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