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生态环境部在《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中的定义,
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
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听起来很复杂,简单来讲,CCER就是一种碳抵消机制,即控排企业向实施“碳抵消”活动的企业购买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证量。
CCER的中文名称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为了更好理解它的涵义,我们不妨从其复杂的名字中拆分出两个关键词:“核证”与“自愿”。
“核证”指的是一个CCER项目在进入市场前,首先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量化考察以及层层备案,“自愿”指的是这一交易标的有别于国家强制划分的碳排放配额,是一种环保减排项目主动发起的减排活动。将二者结合起来看,CCER就是一种“经官方指定机构审定并备案,由环保项目或企业主动创造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与只进行配额交易的全国性
碳市场不同,CCER市场允许非重点控排企业进入,并为这些企业出售其经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提供了交易
平台。这就为我国实行总量控制的
碳交易体系带来了抵消机制——控排企业不仅可以在全国
碳市场直接购买其他企业的排放配额,也可以选择在CCER市场上购买基于环保项目的自愿减排量用于抵消自己的碳排放量。
由于CCER项目种类广泛,所涉技术繁多,为避免过多的CCER涌入本地对
碳配额市场造成冲击,在各地的CCER
试点中,或多或少都规定了CCER可用于抵消的比例,基本在5%-10%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配额不足的超排企业才有需要购买CCER,非超排企业也可以通过购买CCER置换其富余配额并将富余配额拿到配额市场上出售——这取决于该时点CCER和配额
价格孰高孰低。但一般情况下,CCER往往比碳配额更便宜,所以一些重点控排企业通常会购买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
总结起来,CCER抵消机制,不仅可以扩大碳市场参与主体,以市场化补偿手段,促进林业、
清洁能源等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还可以降低控排企业的
履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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