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发布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其定义为“CCER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减排效果精选量化核证,并在碳交易所注册登记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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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比较绕口,简单来说就是未来在碳交易所,产生的碳减排量交易行为,可以统称为CCER交易,即“控排企业向实施“碳抵消”活动的企业购买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证量。”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举个例子来说明: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政府为了减少企业排放二氧化碳量,给了A,B两家公司各100万吨/年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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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通过节能改造,超额完成目标仅排放二氧化碳80万吨,多出来的20万吨就可以在碳交易市场出售配额,获取利润。
B公司改造难度可能较大,年底排放超过120万吨,超过了政府给定的100吨配额,那么B公司只能通过在碳交易市场购买20万吨配额,来完成政策指标。
上述这两种交易行为统称为CCER交易,也可以理解为通过碳交易市场,协调高碳排企业及低碳排企业闲置二氧化碳排放量配额。在这一机制下,可以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环保升级来减少碳排放量,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或者通过高碳排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的。
由此规则延伸出的两个终极目标就是碳达峰以及碳中和的生态平衡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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