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碳排放配额的几个问题
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虽然千呼万唤未出来,但一直是万众瞩目的焦点之一。相比较于配额的严格发放机制,
CCER本身是基于减排项目,可以获得额外的碳收益,但却没有配额
履约的限制,因此广受减排项目投资业主们以及投资机构的青睐。并且由于曾经在
CDM机制下,有许多的减排项目业主出售而获得了大量的真金白银,对于减排收益有着一种情结。
但年初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十九条这样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而在之前的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中,该抵消比例是5%,从5%到不超过5%,可以看出主管机构对于CCER抵消比例限制的力度加大。那很多CCER的拥趸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要如此的限制CCER抵消比例呢?关于碳排放配额的几个问题关于碳排放配额的几个问题
首先,
碳市场的形成机制的核心是配额的总量控制,通过配额总量的不断减少,来推动
碳市场的运行。但CCER是不在这个总量控制里的,是作为补充的抵消机制。如果设置的抵消比例过高,实际上变相的增加了总量供给,改变碳市场的配额供需关系,从而影响了配额的市场
价格。
其次,在中国的
试点地区交易中,曾经也有过类似的
案例,影响了碳市场的运行。广东、上海两个
试点碳市场,都有着因为抵消机制设置过于宽松使得大量CCER进入市场中,导致市场需求严重下降、企业富余配额积存严重的历史。如广东试点2015年度并不强制要求使用省内CCER,企业可以使用任意区域CCER抵消3%的排放量。由于广东碳市场体量较大(4亿吨左右),虽然只有3%抵消比例,但2015年度广东碳市场最终过量流入CCER,严重影响了配额交易市场的供求关系,使得之后广东
碳价格持续低迷。2016年度开始,广东规定省外CCER必须搭配省内减排量使用,减排量对配额交易市场的冲击才得到了合理的限制。再比如在曾经的上海碳市场,由于抵消机制中没有地域限制,在2014-2015年度抵消机制中,可抵消比例为5%;同时,由于2013-2015年度配额分配偏宽松,CCER的使用加速了配额价格的下跌。因此,之后上海碳市场可抵消比例被调整为1%。
在欧盟碳市场的发展历程中,也有因为使用过多抵消比例的CER而让市场价格低迷历史,而在欧盟第四阶段(2021至2030)中,更是取消了减排量抵消机制。
由此看来,对于CCER的抵消比例限制本质上是为了让这个市场更加的健康的发展,也体现了主管部门呵护碳市场的良苦用心。但作为碳市场的早期阶段,CCER的补充机制一定还是会存在的,只是抵消比例大概率会逐渐的更加严格,而对可用来抵消的CCER项目等也会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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