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
CCER项目开发、交易和管理进行了系统规范。根据《办法》要求,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且属于以下任一类别:
►获得发改委批准作为
CDM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注册的项目;
►获得发改委批准作为CDM项目,且在联合国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在联合国注册,但未获得减排量签发的CDM项目。
在接到备案申请后,对于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2)符合《办法》规定的项目类别,(3)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要求,(4)方法学应用、基准线确定、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及其监测方法得当,(5)具有额外性,(6)审定报告符合要求,以及(7)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的项目,国家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依据
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备案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
专家评估时间)予以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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