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抵消机制,即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抵消其不超过5%的经核查排放量。1单位
CCER 可抵消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用于抵消的 CCER 应来自可再生能源、
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在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CCER抵消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CCER的纳入可以丰富交易总类,提升市场流动性,提高企业参与
碳交易的积极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结果可期,面向全国的CCER市场的碳资产价值链将适时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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