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易碳家了解到,用于湖北省抵消的自愿减排量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备案项目产生。其中,已备案减排量100%可用于抵消;未备案减排量按不高于项目有效计入期(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内减排量60%的比例用于抵消;
(二)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
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与本省签署了
碳市场合作协议的省市,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减排量可以用于抵消,年度用于抵消的减排量不高于5万吨;
(三)非大、中型水电类项目产生;
(四)在本省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探索生态补偿机制,鼓励优先使用农、林类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用于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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