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使用以下经审定的
碳减排量来抵消一定比例的
碳排放: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节能项目
碳减排量、林业
碳汇项目碳减排量、“我自愿每周再少开一天车”减排量。碳抵消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5%,其中来自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2.5%。从2019年起,
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我自愿每周再少开一天车”活动中产生的机动车自愿减排量抵消的比例上限提高至20%。项目类型上,北京市限制HFCs、PFCs、N2O、SF6 等工业气体项目及水电项目,并对节能项目和林业
碳汇项目的产生时间进行了要求。对于与北京市开展区域合作的省市,在抵消制度上视同本地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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