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拉开了
CCER项目开发的序幕。2013年10月24日,第1个
CCER项目在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信息
平台公示,截止到2017年3月15日,在交易信息
平台公示的项目备案共计2871个,减排量备案公示815个(含同一项目不同减排期),已发布公告获得备案的项目数量为1047个,减排量备案为421个(含同一项目不同减排期),签发减排量超过6000万吨CO2e,按全国
碳市场配额总量40亿吨计算,约占全国
碳市场配额总量的1.5%。据笔者了解,已经获得项目备案通知但还未收到正式备案函的项目约有100-200个,已经获得减排量备案通知但未获得正式备案函的数量只有几十个,按照时间推算,近期有可能会印发一批备案函。在公示的CCER项目中,项目类型数量排在最前的为风电、光伏、农村户用沼气、水电和生物质等,其中风电和光伏数量超过50%,而第一类项目数量占比为88%,第二、三类分别为3%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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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2017年第2号),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待《暂行办法》修订完成并发布后,将依据新办法受理相关申请。关于此次暂缓,受影响的备案事项总计为592个。目前《暂行办法》还在紧锣密鼓地修订当中,笔者根据之前CCER申报过程遇到的问题或经验对修订的《暂行办法》CCER申报提几点个人意见或期许:
1
《暂行办法》修订后,势必有一个独立的机构作为CCER主管机构审核CCER项目,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2号)中暂缓的592个尚未备案的申请事项在修订的《暂行办法》系统下是否有优先受理权,例如一个新的申请事项和暂缓列表的事项同时提交到主管机构,那么暂缓列表的事项是否能优先受理;如果能够优先,那么如果两个均在暂缓列表的申请事项同时提交到主管机构,是否有优先受理次序,据笔者了解,这592个暂缓事项如果按照提交国家发改委时间顺序比较,从1-592提交时间应该是由晚至早的顺序,即编号排后的申请事项提交发改委的时间更早,大约为2016年10月份提交,而编号靠前的项目大约是2017年3月提交的,时间跨度为5个月,因此,按照先后顺序,编号排后的事项应该优先进行审批受理;此外,已经提交至国家发改委但未获得备案的申请事项应该不止这592项,暂缓列表里有可能还漏掉了个别已经提交国家发改委但却未备案的事项,这种漏掉的事项在修订的《暂行办法》受理过程中是否能按照原来提交国家发改委的时间(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网上登记系统可以查询)进行优先处理。这些对于受影响的项目参与方来说应该是比较关注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2
针对暂缓列表,笔者发现个别申请事项标题不够清晰,当然,这个主要问题是项目业主或咨询公司在申报登记系统填写时没写清楚,例如第585个申请事项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甘州区二期2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嘉峪关10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作为自愿减排项目的报告”,这种标题就很模糊,读者不知道此事项究竟是针对“甘州区二期2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还是“嘉峪关10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抑或二者均是,据笔者了解,这两个项目并非同一项目业主申报的事项,且“甘州区二期2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已经获得备案办结,因此,推断,此处申请事项应该是指“嘉峪关10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此处仅举一例,这592个申请事项中应该还有类似情况,建议今后项目业主在申报登记系统填写时尽量标明是哪个项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3
CCER项目在完成DOE审定或核证提交国家发改委后,项目业主无法像清洁发展机制(
CDM)那样在网上能查询所有提交申请事项情况,这样不便项目业主对自己项目和别的项目进行横向比较,追踪项目进度。笔者曾经遇到,提交国家发改委时间比较早的项目未安排上某次
会议评审,而提交时间晚的项目却安排上了,后来经沟通得知,没安排上的项目因为系统问题漏掉了,幸好及时发现并被安排到下一批的
会议评审。目前审批的主管单位为国家发改委,为政府机构,发改委在审批受理过程中不收取项目方的任何费用,且由于本身财政投入的限制,能够理解网站建设水平及人员数量配置跟不上
CDM机制。因此,在修订后的《暂行办法》下,建设方便有效的网上登记系统对CCER至关重要,也便于公众对审批流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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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审批受理的主管机构为国家发改委,根据简政放权的思路,笔者也很期待修订后的审批机构将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相关办事人员数量势必比原来有所增加,这将加快项目审批速度,对CCER开发者和减排业主来说是一大利好。另外,之前审批的主管机构为政府部门,与项目业主或开发方并无利益方面的纠葛,能做到公平公正审批事项,修订的机构是否也能继续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批项目,还有待后续的检验。
我们在焦灼等待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尽快出台,CCER继续开展下去的同时,听到了另外一种声音,据了解,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部署和交易市场相关内容进行意见征求,其中,交易产品初期定位碳排放配额,条件成熟后增加符合条件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为此,多数排放企业、减排企业及CCER开发交易商均持反对意见,主要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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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CER交易是调控全国碳市场的市场工具。建设全国碳市场的核心目标是采用市场机制实现低成本减排,因此,必须调控全国碳市场交易
价格,降低企业
履约成本。全国碳市场在短期内难免出现
价格波动和反复,用行政手段进行碳市场调控,不仅不可持续,而且易造成市场硬着陆,必须使用市场工具来代替行政手段进行市场调控,CCER交易正是调控全国碳市场的市场工具。尽管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的比例和条件可能受到限制,但是CCER绝对交易量仍然可观,因此,仍可通过CCER及其
碳金融产品交易实现对全国
碳交易市场的有力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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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CER是全国碳市场配额价格发现的助推剂,CCER市场价格应能反映自愿减排项目平均减排成本并得到交易各方认可。全国碳市场中,CCER交易无论是用于配额抵消还是作为碳金融交易产品,都必然与配额交易连接,CCER价格必然影响到配额价格,进而影响配额供需,使配额价格趋于体现市场供需情况和真实减排成本;
3
对减排企业来说,本身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高、收益小,减排收益对他们至关重要,尤其在目前西北地区限电弃风、弃光严重,加上补贴收入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如果再不纳入CCER到碳市场,这也将打击减排企业投身
新能源行业的积极性,不利于能源结构调整;
4
目前碳市场中参与碳交易的碳资产公司大部分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发CCER项目,如若CCER在全国碳市场初期未纳入交易,那势必将极大削弱这部分人投入碳市场的积极性,在全国碳市场初期,在本身碳交易参与方还不普遍、市场不够活跃的局势下不是很好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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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近几年CDM和CCER机制积聚了相当一部分
碳减排方面的人才,如果CCER不纳入交易品种,那这部分人将面临转投别的行业境地,从长远的碳市场发展来说,不利于人才储备和市场建立;
综上所述,CCER经过几年的摸索也得到一定发展,在目前等待修订的《暂行办法》尽快出台,对重启后的CCER充满期许的同时,希望主管部门认真考虑各方意见,重视CCER在全国碳市场中的作用,将CCER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中,推动中国碳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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