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理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策制定者初始分配给企业的减排量(即配额),另外一类就是CCER,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的减排凭证。在履约过程中,企业如果超出了国家给的碳配额,就需要购买其他企业的,随即形成了碳交易。但也可以通过采用新能源等方式自愿减排,这种自愿减排量经过国家认证之后,就可以称为CCER。它可以在控排企业履约时用于抵消部分碳排放使用,不仅可以适当降低企业的履约成本,同时也能给减排项目带来一定收益,促进企业从高碳排放向低碳化发展。因此,CCER抵消使用对于全国碳市场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据李河君了解,虽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总体平稳运行,但配套制度建设仍不尽完善,市场交易主要集中在履约期,交易标的以配额为主,可以用于抵消的CCER使用并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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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7省市试点2015年排放量的履约情况来看,7省市配额发放总量约为12亿吨。在2016年履约期,用于抵消的CCER数量不到800万吨,占配额总量的比例约为0.67%,远远低于各地试点抵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比例(5%-10%)。”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李河君专门调研了这其中普遍存在的原因:一是部分试点的CCER抵消管理办法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造成市场以及控排企业不能清晰地判断CCER能否用于后续的履约使用,缺乏吸引力;二是部分试点的CCER抵消管理办法出台时间仓促,市场以及控排企业没有充足的时间来应对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三是由于各个试点省市针对项目类型、减排量产生的时间、项目所在区域、抵消比例等因素对CCER用于抵消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反而造成使用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复杂并且难以判断,使得市场接受度不高;而且当前CCER项目申报审批周期较长,导致CCER的产出周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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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项目大多是非化石能源项目、农业和林业项目、环保类项目以及能效提高等国家鼓励的绿色、低碳、环保类项目,它能充分有效地连接碳市场、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减排等方面,是减排路径的重要领域。”李河君认为,鉴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即将启动,为避免目前试点市场出现的问题,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优化CCER的抵消使用。
“国家在配额发放的时候应统筹考虑配额和CCER的数量总量;由国家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在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CCER抵消应消除地域割裂的影响,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李河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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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应该适当简化CCER项目审批流程,缩短项目申报周期;抵消规则尽量简单明了,并鼓励新能源、农业、林业和低碳环保类CCER抵消使用。”
“可设定CCER抵消比例维持在配额总量的5%—10%;相关政策还应该留有适当的过渡期,给市场充足的应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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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其实拥有丰富的碳减排量资源。”李河君解释说,在国家政策鼓励下,我国新能源应用特别是国内光伏市场快速发展,以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农村户用沼气、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终端利用方式和利用量逐年扩大。这些以家庭为单位的微型新能源项目虽然单体量较小,但由于数量庞大,充分利用起来,其产生的CCER量将达数亿吨,价值数十亿元人民币。“如果将这些碳减排量闲置,于国于民都是一个巨大的浪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因此,他建议,可以模拟银行运营模式,针对新能源家庭用户建立“绿碳银行”,吸引新能源家庭用户向“国家统一自愿减排登记簿”登记,并作为市场主体进行碳交易,提高市场活跃度。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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