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管企业可使用所持有的本市
碳排放配额和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下称
CCER)进行配额清缴,每吨
CCER相当于1吨
碳排放配额。纳管企业清缴的配额,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本市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注销。
CCER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应是非水电类项目,且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CCER使用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基础配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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