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抵消流程
(一)
试点企业提交抵消申请
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履约清缴的试点企业,应于2015年6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申请表》(见附件),并同时通过国家登记簿(http://registry.ccchina.gov.cn/login.do)发起上缴操作申请。
试点企业通过国家登记簿发起上缴操作界面如下:
试点企业在国家登记簿中对所持有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发起上缴抵消前,应认真审核该项目及其减排量是否符合本市相关抵消条件。如因抵消申请不符合条件而导致试点企业未按期完成履约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由试点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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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试点企业的书面申请及线上申请后,将于3个工作日内对抵消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家登记簿对符合本市使用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说明。
(三)抵消完成
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的抵消申请,相应的抵消量将通过本市
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在试点企业应清缴配额量中予以扣减,并通过电子邮件将抵消情况告知试点企业账户责任人。
二、 其他有关事项
1、书面抵消申请受理地点:威海路48号1307室,联系人:唐玮 23113914,凌云23113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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