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排企业能否出售
CCER?这是
碳交易市场从业者、控排企业都非常关注的问题。这个问题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控排企业能否产生
CCER,二是控排企业产生的CCER能否找到买家。
CCER是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涉及的是我国总量控制下的
碳排放权交易外的另一碳交易市场。在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中,不区分控排与非控排企业,只要是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备案。意味着在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控排企业,只要具备合格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就可产生C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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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关键问题是控排企业产生的CCER能否找到买家。CCER最终可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交易。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CCER交易,即以上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是控排企业产生CCER的买家。
在目前7个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省市中,
北京、上海、深圳、广东、湖北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本地区控排企业核查边界内的CCER不可用于本地区控排企业排放量抵消或配额的抵顶,这意味着在以上5个
试点范围内的控排企业核查边界内产生的CCER将不能用于该地区配额的抵顶,但是可用于外地区的配额的抵顶,比如
北京控排企业产生的CCER理论上是可以在广东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找到买家。还有一个概念是核查边界的问题,属于控排企业、但不在核查边界内的CCER,也可以抵顶配额。另外,除以上7个试点之外的其他省市的重点排放企业,由于未实现碳排放权交易,不存在控排的概念,其产生的合格的CCER可以用于抵顶试点省份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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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也提出,重点排放单位可用CCER抵顶配额,对CCER的明确要求将另行规定。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出台后,需要重点关注省际间配额和CCER流通、抵顶的相关规定,以及对控排企业边界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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