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发文 明确用于抵消的CCER使用条件

文章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2015-06-04 12:40

为便于控排企业首次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履约清缴,上海市发改委6月3日专门发出通知,将该地区用于抵消的CCER使用条件再次明确,同时,提醒企业需在国家登记簿开设一般持有账户,其中需存有用于履约清缴的CCER,并通过该登记簿发起上缴操作申请。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上海市碳交易试点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2014年度履约清缴时,应对其持有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所属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同时满足几项条件,即:该减排量需产生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的项目;其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试点企业2014年度通过分配取得的配额量的5%;居于试点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核证减排量不得用于本次履约清缴;试点企业需在“国家登记薄”开设一般持有账户,且账户中存在用于履约清缴的核证减排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与此同时,本次下文的通知里还明确了抵消的流程:包括提交抵消申请、市发改委审核申请、抵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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