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属于以下任一类别的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可申请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① 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② 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③ 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④ 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另外,《管理办法》规定,不同类型的项目业主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的途径不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1)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直接涉及温室气体减排的企业(包括其下属企业、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名单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此名单已在《管理办法》中以附件的形式注明;
(2)未列入名单的企业法人,通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部门提交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就备案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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